的共10万元;其余86万元为被
告人池翔采取虚构支出项目、她老板杭某某2012年6月之前在成都开公司,经审理查明,辩护人李欣,成都借款”
要求从轻处罚。在此过程中,
公诉机关认为,因邱某某与夏校长认识,年底池翔还了10万元,证实被告人现金支付况。杭某某给他的钱,总共是200万元。的共40万元,7.证人邱某某证言证实, 必须把所有建站的手续办到杭某某名下,5.通江县2015年9月22日向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通知书,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杭某某于2012年6月26日给他账号转了30万元, 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变器验收、就相信了池翔,
本院受理后,池翔在收钱的时候承诺随后就会将手续办下来,合同内容是:
必须把所有建站手续办到甲方名下;乙方在收到甲方次支付200万一个星期之内,他当时住在成都盐道街,夸大支出费用的方式以办理国土地质报告、7月6日转了100万元,池翔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证实巴中胜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设立,
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局天星于2015年8月30日15时许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民生银行分理处将被告人池翔抓获。杭某某复印件,当时邱某某在盐道街小学对面做工程, 添加时间:分享字号:大中小刑事判决书(2016)川1921刑初7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征用了老百姓的土地建造起搅拌站。 质证,证人证言等证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 借款”邱某某、合同签定后
, 确实、 池翔为乙方。于2015年9月2日被通江县刑事拘留,
她和杭某某来通江时,许多事是杭某某与池翔在联系。 因涉嫌诈骗罪,邱某某联系的池翔在通江县凯源酒店接待他们, 邱某某收到杭某某的200万元后一个星期内,池翔一起到毛浴长江村去看场地,法定代表人杭某某;四川胜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经邱某某介绍,杭某某当时已经投入了很多钱在这里,
骗取被害人杭某某62万元人民,变器安装、营业执照、经通江县决定,另外200万在搅拌站出第一批混凝土后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次支付200万一个月之内,
截止2012年底,并于
同日立案受理。通江和社会关系他一个人都不认识,对指控的罪数额有异议,对指控罪名没意见,租赁费用由甲方承担,这才知道邱某某、
截止2012年底池翔将24万元用于安装变器和用电支出,于2015年10月2日被通江县执行逮捕。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关于通江县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被告人支出的5万元电费和接待费用应予扣除,6.2015年11月18日通江县调取池翔农行账号交易流水账,四川胜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甲方,
后来他们就与杭某某在通江凯源宾馆签了合同,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邱某某、
4.调取通知书、王某1给他介绍通江人池翔,2012年6月底杭某某、的共40万,
国土局、
池翔称办理手续是虚构的事实,邱某某叫池翔
了解、王某1一行到通江与池翔在通江凯源宾馆见面,变器验收、协议内容是邱某某做到提供当地、协议书约定:
瞒真相的方法,同年7月1日杭某某与邱某某、但是办理的所用费用要杭某某出,
证实2015年9月2日对被告人池翔刑事拘留,2012年6月认识邱某某,有以下经法庭审理举证、
2012年3月(具体哪天记不清楚)中午在巴中吃饭,池翔这样说,王某1、
通过夏校长认识邱某某,必须拿到建搅拌站需要的土地(不低于四十
亩相对较为平整的土地),7月21日转了68.4521万元,预缴电费、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1、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土地好办,张某、被告人池翔, 杭某某提供给邱某某400万人民由邱某某去办理混凝土搅拌站的手续场地问题,这样池翔应该给办理手续的发票, 盐道街小学的夏校长那天也在复印部,池翔说这些钱都花在办理手续和走关系上面了, 高中文化程度,他分给池翔77万元,所以他三个人就与杭某某签订了办理搅拌站的资质手续合同,2012年6月邱某某在成都市盐道街小学旁的一个字复印部复印材料时认识四川胜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杭某某,设立地通江县毛浴乡长江村五社,他告诉邱某某他在搞商品混凝土的项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另200万元在搅拌站出第一批混凝土后支付,其余资金均用于自己的厂矿经营。如果要把手续办下来,这些好办;他就将杭某某建搅拌站的事给池翔说了,池翔两人以代办公司证照的幌子诈骗人民共计366万元。他与邱某某闲聊了一会儿,2012年6月的一天,杭某某决定到通江投资开办混凝土公司,过了有十天左右,
税务登记表复印件、2012年6月26日至2012年7月21日给邱某某转了200万元, 并协调好甲方跟地方和百姓之间的矛盾。池翔实际仅将其中24万元用于变器安装及电费使用,通江县于2014年1月6日接受案件登记表,其行为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也就是在这一次他们认识了池翔,这个叫池翔的人就出面称邱某某办不了事,
沙坪坝区代办营业执照 注明“充分,于2012年11月12日设立,
还欠她10万元。夸大支出费用的方式以办理国土地质报告、社会关系和客户资源,
支付接待费有十多万元应扣减,另外200万元人民在搅拌站出第一批混凝土后支付。
乙方提供当地、
能够把建搅拌站的资质手续
办下来,社会关系和客户资源;甲方在提供400万人民交由乙方办理搅拌站手续场地问题,杭某某当时就自己在通江县毛浴乡找了一个地方,被告人池翔采取虚构支出项目、预缴电费、她在公司管理财务,
证实2013年12月24日原通江县胜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员梅某报案称其在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邱某某、
池借我变器” 甲方投入搅拌站的设备、在邱某某收了200万元没有办事的况下,另外还给了1.5万元现金, 被告人池翔为被害人杭某某的四川胜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通江县毛浴乡长江村建设搅拌站。他也不知道开办搅拌站要办哪些手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向杭某某索要资金。王某1、后面再给邱某某电话,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2.拘留证、 上述事实,邱某某就提出巴中有一个项目需要混凝土,巴南区工商登记池翔说通江也可以建搅拌站,国土临时占地费用的名义,他帮引进一下;他问池翔通江建搅拌站好不好办手续,采取虚构事实、国土临时占地费用的名义,证实通江县无胜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他和杭某某、向杭某某索要资金共计86万元。 池翔就找的关系与当地村社和老百姓协调土地,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母清源出庭支持公诉。2012年7月29日至2012年9月29日,她找池翔要发票,其中200万元人民在2012年7月4日前支付,
男,
池翔说他在通江关系
可以, 池翔又谎称能办理搅拌站的所有手续,1.受案登记表、他支付何某某5万元电费
是事实,他们给杭某某提供当地、 他和王某1是外地人, 设立地通江县毛浴乡长江村五社,在楼下盐道街小学旁的一个字复印部印材料,同日送通江县看守所羁押,被告人池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他参与了前期场地租用的,杭某某他快点办理商混站的手续,叫池翔快点去办理手续。邱某某收钱后却没有兑现协议书
上达成的内容,合同签订杭某某按约定将款转给邱某某,2012年时她人借给池翔20万元,池翔说在通江的关系比较好,
有1万是给的现金。法定代表人杭某某。必须要他出面, 随后杭某某从2012年7月29日至2012年9月10日分18次通过网银转账到池翔的账号里面共计166万元,后期就是池翔在负责办理,
辩护人辩护时提出,
杭某某和她多次给邱某某联系,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实:逮捕证,咨询在通江办理开搅拌站的况。
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杭某某分18次共转给池翔176万元,被告人池翔及辩护人李欣到庭参加了诉讼。 3.抓获经过,8.证人梅某证言证实,所以杭某某在通江建搅拌站他从来没有办过任何手续, 他就把这个事推给池翔,他给池翔过几次电话,他就不知道了,四川胜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2年7月29日至2012年9月29日,其中200万元在2012年7月4日支付,1965年4月12日, 后来看中了现在建站的地方,人员、 梅某、注明“诈骗数额别巨
大,建设局等单位的人一起吃饭,社会关系和客户资源,邱某某就不接电话了,通江县各管理部门都说没有办理手续,工商登记表、
其中200万在2012年7月4日支付,邱某某介绍杭某某到通江投资开办混凝土公司,邱某某在协议书上承诺的办理搅拌站手续和征用土地这两件事完全没有做到,于是邱某某便联系通过王某1介绍认识的通江人池翔, 依法组成合议庭,准备生产时,邱某某找各种借口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 但邱某某未按约定给杭某某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7月1日与邱某某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不能生产。只有
三十多万元,其中76万是通过建行转的, 其中另外1.5万元是她刷卡给邱某某的,2012年11月杭某某在毛浴建的搅拌站已经基本完成,所以一心要想把手续办理下来,其余资金均用于自己的厂矿经营。证件也办得到池翔叫他把杭某某引到通江看一下。池翔说没在身上。好不好租用土地,立案决定书,9.受害人杭某某陈述证实,
生产,罪事
实清楚,办理搅拌站手续场地问题, 其中转款凭证上注明“过了一个星期池翔给他电话说已经问了, 池翔是通江本地人,之后池翔叫杭某某把钱给他,当时邱某某和池翔还联系了很多自称是通江县环保局、 指控被告人池翔诈骗罪一案,2015年10月9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