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律师工作本所本次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次公 报告(二)》指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二)》 《公司章程》指《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行为 元、股份公司、 2009年、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办法》、公司、
京都律师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宏、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崔雪梅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指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信联会计师事务所指苏州信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中天评估所指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亚通汽修指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系股份公司前身 保荐机构、2008年、于2010 年9月6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网站动态
飞力达()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二)-新股公告-中金在线页|财经|股票|数据|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现货|期指|港股|理财|收|保险|银行|券|汽车|地产||路演|博客|微信|论坛|圈子||商城页>>新股>>新股公告>>正文飞力达()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二)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1年06月16日22:11 沪深交易所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二)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原苏州东吴投资有限公司 昆山信托指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 飞力通运(香港)指飞力国际通运有限公司 开发区外贸公司指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公司 飞力物流(香港)指飞力物流有限公司 加工区物流中心指昆山出口加工区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飞力仓储指昆山飞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飞力达仓储指上海飞力达仓储有限公司 苏州新飞力达指苏州新飞力达物流有限公司 飞力达物流(深圳)指飞力达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苏州供应链指苏州飞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供应链指南京飞力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淮安供应链指淮安飞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飞力宇宏指昆山飞力宇宏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3-3-2-3-2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二) 上海宇宏指上海宇宏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新洋船代指太仓新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新洋物流指江苏新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出具的苏公W[2010]A618号《审计报告新桥代办营业执照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原昆山吉时报关公司 上海飞力达物流指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富智贸易指江苏富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电子指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飞力达香港指飞力达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 苏州现代物流指苏州飞力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现代物流指江苏飞力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现代物流指重庆飞力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华东物流指昆山华东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朗嘉信息指上海朗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国信货代指苏州国信飞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国信报关指苏州国信集团东润报关有限公司 淮安华东物流指淮安华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华东贸易指昆山华东贸易有限公司 华东信息指昆山华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飞力贸易指昆山飞力贸易有限公司 灿通信息指上海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罗捷斯指江苏罗捷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区管委会指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昆山工商局指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太仓工商局指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工商局指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局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山国资委指昆山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3-2-3-3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二) 《创业板办法》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3月31日颁布并于2009年5 月1日起实施的《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招股说明书》指《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苏公W[2010]A618号《审指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出具的苏 计报告》公W[2010]A618号《审计报告》 苏公W[2010]E1250号《内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之注册会计师于2010年10月 指22日出具的苏公W[2010]E1250号《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控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苏公W[2010]E1251号《税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出具的苏 指 收专项核查意见》公W[2010]E1251号《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 种纳税况及税收优惠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指本所于2010年6月11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于2010年9月6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指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指本所本次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律师工作报告》指本所于2010年6月11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于2010年9月6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指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补 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本律师报告、 发行人、东吴证券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2010年1-9月 3-3-2-3-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二)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二) 致: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依据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律师委托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万元指人民元、
下列简称和词语含义如下: